1. 经济补偿 N 按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应得工资(含奖金、津贴、补贴)计算,公司只按基本工资算时你如何 argue;代通知金(+1)的基数是解除前一个月工资,两者口径有何区别
经济补偿 N 按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应得工资(含奖金、津贴、补贴)计算,公司只按基本工资计算时你如何 argue?代通知金(+1)的基数是解除前一个月工资,两者的口径有何区别?
- 经济补偿 N 的法定计算基数(平均应得工资)
- 代通知金(+1)的计算基数(解除前一个月工资)
- 两者的口径差异与主张要点
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 47 条,经济补偿 N 的基数按劳动者离职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,这里的"工资"指应得工资,包括计时工资、计件工资、奖金、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,而不仅是基本工资。若公司只按基本工资计算,明显违反规定,我会向公司指出法定口径并要求按"12 个月平均应得工资"补足,必要时提供工资流水佐证。代通知金(+1)的基数不同,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 40 条,代通知金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(即"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")计算,即"解除前一个月工资"。两者关键区别:N 用"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应得工资",+1 用"解除前一个月工资",且 +1 只适用于公司依法解除但未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的情形(如患病医疗期满、不胜任调整岗后仍不胜任、客观情况重大变化)。若公司既未提前通知、又未支付代通知金,应一并主张;若公司非法解除,则主张 2N 而非 N+1。
关键是记住两条基数口径:N 用"12 个月平均应得工资"(含奖金津贴补贴),+1 用"解除前一个月工资"。两者不同,且 +1 仅适用于特定法定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