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入职签的竞业协议覆盖了整个行业、期限 2 年,但公司从未支付竞业补偿金,离职后你是否还要履行?
入职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覆盖了整个行业、期限为 2 年,但公司从未向你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,离职后你是否还需要履行该协议?
- 是否了解竞业限制的法定有效期与补偿金支付的关系
-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 23 条、司法解释关于竞业限制的强制性规定
- 能否识别"从未支付补偿金"这一情形下协议的法律后果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 23 条,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。如果公司从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,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。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 38 条,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,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,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,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。因此,当公司连续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时,你可依法解除竞业限制义务。需要注意的是,若公司只是暂时未支付未满三个月,你仍可能被要求履行;即便协议覆盖整个行业、期限过长,法定上限为 2 年,超出部分无效。最稳妥的做法是主动向公司发出书面催告,要求其支付补偿金,若仍不支付,再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,并保留证据。
本题考察竞业限制"补偿金—义务"的对价关系。核心是记住"公司连续三个月不支付补偿金,劳动者可解除竞业限制"这一司法解释规则,同时提醒覆盖整个行业、期限超过 2 年的部分无效,避免被笼统的条款吓住。